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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捣毁出卖人体器官“黑中介” 卖一个肾中介最少挣25万元

张家港新闻 2013/1/17 13:51:30 1171次 0条点评
摘要 2012年7月份,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警方摧毁了一个长期活动在鄱阳县境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团伙,抓获6名“黑中介”团伙成员,成功解救出10名“圈养”的器官供体人员。最令人吃惊的是,该团伙的两名主要负责人李某昌和邓某军竟然都曾经是“供体”。

   2012年7月份,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警方摧毁了一个长期活动在鄱阳县境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团伙,抓获6名“黑中介”团伙成员,成功解救出10名“圈养”的器官供体人员。最令人吃惊的是,该团伙的两名主要负责人李某昌和邓某军竟然都曾经是“供体”。

   今年1月1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昌、被告人张某红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鄱阳县警方捣毁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黑中介”

   2012年4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发现,以于某为首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团伙,与北京、山东等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联系密切,形成了涉及全国18个省市的犯罪网络。“黑中介”团伙之间共享犯罪信息,往往以虚假身份通过互联网招募活体器官提供者,并对其进行集中封闭管理,然后在医院、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再安排“供体”体检、与患者配型,最后联系医院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手术,从中牟取暴利。

在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下,18个涉案地公安机关采取集中统一行动,鄱阳县警方在行动中捣毁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黑中介”是全国卖肾“中介”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窝点。据了解,鄱阳县警方在统一行动中抓获6名“黑中介”团伙成员,成功解救出10名“圈养”的器官供体人员。

为了钱,两名曾经的“供体”干起黑中介

   据警方查明,年仅25岁的鄱阳人李某昌高中毕业后一直在湖南长沙打工,其间染上毒瘾。2009年上半年为了筹集毒资,李某昌通过一个卖肾中介以两万多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一只肾。在此期间,李某昌结识了同样为了钱而卖掉自己一只肾的湖南人邓某军。两人归案后供述,他们受此启发,开始转变成提供肾源组织卖肾的“中介”。根据警方的调查,早在2009年6月6日,李某昌就开始以“中介”的名义在网上发布可介绍提供肾源的信息。为了“中介”的发展,两人又找来另外4名成员参与此事。

   此后,李某昌等团伙成员还在QQ群上发布消息、招A型、B型、AB型的供体,价格讲的很高,10万、16万。与供体取得联系之后,李某昌等人就要求供体人员到江西鄱阳暂住,并为供体人员安排吃住以及体检。

   与此同时,李某昌等人也在全国各地寻找器官受体,通常都是在全国各大医院的透析室门口观察,发现需要换肾的人,就塞小名片给他们。受体与黑中介建立联系后,经过配型、商讨价钱等过程,一般都会选择没有资质、环境差的小医院进行移植手术。

被圈养“供体”年龄最大27岁,最小才18岁

   警方此次解救出来的10名被“圈养”的器官供体人员的情况,也足以让人吃惊。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这10名“供体”全部都是省外人员,其中年龄最小的才18岁,年龄最大的也才27岁。他们分别来自湖北、四川、山西、湖南、河南、安徽、天津、浙江、广西等地。其中两人还是国内某知名大学的在校生。

  办案民警称,这10个人中有来自农村的,也有来自城市的。他们通过其他“中介”来到鄱阳,之后便被李某昌、邓某军等人统一安排在鄱阳镇黄家洲村进行集中“圈养”。除了出外去医院做供体配型外,其余时间,这些“供体”都不出“窝点”。他们在“窝点”内的娱乐生活主要就是看电视和上网。这10人当中,来自四川的张某兵已经在“窝点”内被“圈养”了一年半多了。而后,在警方的安排下,10名被“圈养”的器官供体人员已安全返回家中。

卖一个肾:供体最多挣5万元,中介最少挣25万元

   警方在审讯中了解,“供体”每卖一只肾一般只能获得3万元至5万元,而“中介”找到有买肾需求的尿毒症患者家属,售价却在28万元以上。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了解到,李某昌等人目前已经组织这10名“供体”在南昌一家医院做了3个配型,在浙江一家医院做了1个配型,在合肥一家医院刚联系准备做1个配型。

“每配型成功一名患者,患者家属必须先向‘中介’支付5万元至12万元的定金。”办案民警说,该组织除了在网上发布“卖肾”信息外,还专门有针对性地到各家医院收集尿毒症患者的信息,然后主动找到患者家属“推销业务”。

4名团伙成员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刑

   今年1月1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昌、被告人张某红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邓某军通过互联网与李某昌取得了联系并提议共同做“圈养供体”卖肾的生意,李某昌表示同意,邓某军又联系了被告人张某红出资一万元一起做。2012年6月30日,邓某军与李某昌两人在鄱阳县城城北东湖湾后面租了一套民房用于集中供养供体。之后,邓某军、李某昌通过他人介绍或网上直接联系等方式,陆续招揽到任某、王某、程某等十几名供体来鄱阳供养在租用的民房中,由张某红负责看管并照料“供体”的日常生活。邓某军、李某昌先后安排了任某、王某等十几人到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及抽血采样,由邓某军将抽取的血样送到湖南长沙给“王博士”做供体配型。在湖南期间,邓某军因缺少资金又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李某发一起参与,李某发先后给了邓某军7000元钱用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活动。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201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4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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