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人后驾驶摩托车对其碾压 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韶关某物业公司保安员张春华,与人发生纠纷将人打倒在地后,不仅阻止医生救治,还当着众人的面驾驶摩托车对倒地受害人进行碾压,致受害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今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一审判决情况。
韶关中院通报称,被告人张春华,系韶关某物业公司保安员。1996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04年2月26日因犯绑架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2012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春华、杨振辉等人在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元山坡桌球室门前喝啤酒聊天时,因琐事与涂某山发生争吵,张春华踢了涂某山一脚,涂起身走开,张春华随即追打涂,并与杨振辉一起将涂某山打倒在地后,张春华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防盗锁继续对涂的腹部、左、右肩部位猛打。杨振辉见此情形即驾驶摩托车到韶关市红十字医院找医生救治涂某山。在救治过程中,张春华不仅阻止医护人员救治,还驾驶摩托车向躺在地上的涂某山冲去,从涂某山的双腿中间碾压过其会阴部、腹部、左肩部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涂某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外,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春华持摩托车防盗锁对周某余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周某余的伤属轻伤。
该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春华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情节恶劣。其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数罪并罚。其还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其虽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1.5万元经济损失,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振辉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据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春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振辉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张春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9372元。
128.8万元
12小时前125万元
12小时前128万元
16小时前268万元
1小时前175万元
8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