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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 购置于婚前的房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楼市动态 2013/2/7 13:16:49 657次 0条点评
摘要 2011年9月,佟某和刘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二人互有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相识3个月后,二人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购买了一套婚房。当时购买房子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刘某,佟某也口头答应表示愿意以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婚房很快购置齐备。

  2011年9月,佟某和刘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二人互有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相识3个月后,二人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购买了一套婚房。当时购买房子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刘某,佟某也口头答应表示愿意以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婚房很快购置齐备。

  二人又经过了半年的交往,佟某渐渐发现刘某生活中有很多缺点,任性懒散的毛病慢慢暴露出来。佟某与刘某之间的吵架也越来越频繁,就在婚礼的前三天,佟某向刘某突然提出了分手。经过双方的一番思考,最终两人选择分手,可之前购买的婚房却让二人再一次陷入纠葛。

  在房管局的房产登记人为刘某,而佟某称自己曾交给刘某30万元现金来购买这套房子,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一部分份额。刘某称并未收到佟某的30万元房款,房子不可能分给佟某。二人说法不一,对于房子的分配更是各执一词,这套购置于婚前的房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对于佟某出资30万元购买房产的说法,刘某予以否认,那么只要佟某能够拿出自己曾经确实为购买房子出资的证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分割房产。作为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刘某,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归属以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确定权属,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

  杨律师表示,男女双方在热恋期间,感情投入较深,在决定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时,应当注意留有证据。像佟某与刘某的情况,在热恋期间购买婚房,二人互相信任,所以没有留有任何关于30万元的证据。在分手后再去争夺房屋份额,那么法院将无法认定佟某的出资行为。

  在法律无法追偿的情况下,佟某和刘某可私下进行协商,刘某在占有房产的同时对佟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形成婚姻事实前,即使双方感情深厚,在涉及大额钱财时,也应当彼此分别保留证据,以免事后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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