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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的随机性处罚 导致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

楼市动态 2013/10/9 9:19:17 792次 0条点评
摘要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至2013年4月,涪陵法院受理并审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4件,涉及土地行政处罚案件27件,其中裁定准予撤回申请案件11件,案件凸显出基层组织违法参与土地行政、行政机关对土地违法行为怠于制止等4大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至2013年4月,涪陵法院受理并审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4件,涉及土地行政处罚案件27件,其中裁定准予撤回申请案件11件,案件凸显出基层组织违法参与土地行政、行政机关对土地违法行为怠于制止等4大问题。

    涪陵法院分析发现,基层组织违法参与土地行政情形较多。涉案村、社、街道办事处往往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违法买卖、出租土地。具体做法为:村、社、街道办事处通过与被执行人签订用地合同,出具村、社、街道办事处的用地审批文件、承诺书,取得被执行人信任,以此向被执行人收取土地使用费。

    在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夏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被执行人夏某设厂,与其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承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给予相关优惠;其下辖的蒿枝坝村村民委员会还与夏某签订荒山租赁协议,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将3亩荒山租赁(张家港租房网 www.zjgzf.cn )给夏某建厂。执行中,夏某以招商引资协议和荒山租赁协议抗辩,拒绝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要规范村、社、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的用地行为,对部分村、社、街道办事处的用地情况予以集中清理,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减少侥幸心理在土地行政违法行为中的蔓延。”涪陵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群众合法用地意识,拓宽渠道让群众知晓合法用地应当经过哪些审批流程,避免部分群众因为“无知”,导致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一些行政机关对土地违法行为怠于制止导致强制执行难度剧增。从审结的案件来看,涉案房屋均早已建成,部分涉案房屋修建年份跨度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投入资金较多;违法占地所建房屋不仅限于自住,且有部分房屋用于设立公司或者已向社会公开出售。对该类案件的处罚不仅导致被执行人经济损失巨大,而且还波及职工、购房者等社会群体,执行难度和执行成本会大幅增加。

    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川涪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该案违法建筑于2005年9月动工,而被查处则在2012年4月,涉案房屋修建年份跨度近7年,被执行人投入资金达480万元,涉及在校职工30余人,学员1008人。

    “建立定期定点监管机制,发现有拟建、在建工程的,应当调查核实其用地审批情况,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以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和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违法行为发生。”涪陵法院有关负责人称,行政机关应对土地行政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地区,采取相应举措予以妥善治理,避免对土地行政违法的处罚出现“顾此失彼”现象。

    同时,土地行政处罚存在一定随机性。行政机关对土地违法行为的随机性处罚,导致个别相对人怀疑行政执法公正性及平等性,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在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涪陵区大木乡武陵村二社违法将本社集体土地转让给王某,但仅对王某违法建房行为进行了查处,而对武陵村二社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未予处罚。

    最后,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和意识有待加强,对此,涪陵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不断强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证据意识、法律适用意识等法制性意识,通过自主学习与外部指导、培训相结合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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