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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用住房”无关二手房市场 出售免征营业税

楼市动态 2013/10/23 9:57:00 1007次 0条点评
摘要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在官网上发布通知,对三项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问题做出明确说明,其中“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条款备受关注。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在官网上发布通知,对三项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问题做出明确说明,其中“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条款备受关注。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其实这项条款并非新近出台,而是早在2011年1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的规定。对于“自建自用住房”这一词,昨天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此次通知中并没有专门明确其概念,但北青报记者从浙江和广西等地对外公布的“自建自用住房”的概念来看,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是指个人在原非购置土地(自有用地)上建造或拆除后重建的住房,并且自己实际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和城镇居民平时所说的“二手商品住房”是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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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自用住房”无关二手房市场

  本报讯 (记者 范辉)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分析认为,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是指个人在原非购置土地(自有用地)上建造或拆除后重建的住房,并且自己实际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有关“自建自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与北京的二手房(张家港塘桥镇二手房 )市场无关。

  按照现行规定,北京二手房买卖需要按照标准交纳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5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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