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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楼市动态 2013/11/21 14:12:53 3996次 0条点评
摘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照《决定》第21条可见,《决定》赋予农民的土地产权在《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人权利基础上,甚至还增加了“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利,超过和延伸了《物权法》对所有权人权利概念的诠释。

   《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这条规定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它除了鼓励农民积极发展股份合作性合作社或公司,还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在该合作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公司中的成员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农民持有所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而且,这些股权代表的正是集体土地资产的完整产权。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照《决定》第21条可见,《决定》赋予农民的土地产权在《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人权利基础上,甚至还增加了“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权利,超过和延伸了《物权法》对所有权人权利概念的诠释。

    这样做,不仅将让农民按份持有更多的包括土地完整产权在内的集体土地资产股份,成为资产所有者,可将自己拥有的土地财产权让自己的后人继承。且还赋予农民“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农民如果愿意移居城镇不再从事农业的话,可以出售自己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集体土地资产股份,并将获得的收入用于在城市定居、谋职或创业的资本金。这必将对今后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产生积极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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