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处罚的取证工作比较难以警示教育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以罚款100元并记1分的处罚。今天(1月1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法制员杨俊熊,他告诉记者,目前由于对于滥用远光灯处罚的取证工作比较难,主要还是以警示教育为主。
据杨俊熊介绍,我国交通法明确规定,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有三种情况下不得使用远光灯,“第一个就是在夜间有路灯照明的时候,不影响驾驶的时候,不得使用远光灯,但是除非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第二个就是在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的时候,不得使用远光灯,后车如果使用远光灯,前车的反光镜反射的灯光会对前车的驾驶员造成影响;还有一种就是两个车子会车的时候,在相距150米以外,就应该改用近光灯,不得使用远光灯。”
那么,市区道路到底有没有必要开远光灯呢?杨俊熊表示,“我们现在市区和镇区只要有路灯,照明情况都比较良好,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使用远光灯。”
杨俊熊说,就目前我市实际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当交警一旦发现车辆有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驾驶员会立刻关闭灯光,给取证带来难度,所以目前我市还是以警示教育为主。但是,违规使用远光灯会让驾驶员视觉上产生瞬间致盲,常常导致车祸的发生。所以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不要滥用远光灯,否则,害人害己。“这里面有一部分新驾驶员或者女性驾驶员,对远光灯和近光灯没有很好的区分,希望大家家庭成员之间、同事之间也互相提醒一下,因为从我们事故中查到的很多都是对这个不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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