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基本服务收费标准4月1日起执行
日前,我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布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新标准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市民对不同情况下产生的拖车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此次《通知》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当事人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救援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未委托或无法委托等,但情形必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执法部门因收集证据等需要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相应法律文书的,或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的,由此发生的拖移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也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
在拖车作业服务费中,被救援车辆分类为15吨<—≤35吨,40英尺集装箱车的,现有收费标准中,起步价(20公里及以内)仍为500元,车公里单价(超过20公里部分)调整为20元/公里,和原来的30元/公里相比,下降了10元/公里。被救援车辆分类为>35吨的,起步价仍为600元,车公里单价(超过20公里部分)调整为25元/公里,和原来40元/公里相比,下降15元/公里。平板车运输服务费中,被救援车辆分类为5吨<—≤10吨,20-39座的,原来的起步价是300元,现在调整为250元;原来车公里单价(超过20公里部分)为15元/公里,现在调整为12元/公里。
同时,新的收费标准明确车辆计重空车按车辆自重计算,重车按车辆和货物总重量计算。实施拖车作业服务的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功能的,吊车作业服务费减半收取。从救援现场拖移至指定地点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由被施救方承担。并明确这一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222万元
1小时前68万元
9分钟前176万元
21小时前75万元
22小时前219.8万元
3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