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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半征税 引导信贷投向小微企业倾斜缓解融资不足

楼市动态 2014/4/9 10:08:01 574次 0条点评
摘要 继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关注扩围后的优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继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关注扩围后的优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10万元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3年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降低税负,有助于更好激发小微企业活力,也是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

  1.5亿人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微企业已占市场主体的绝对多数,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各类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全国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

 

   4月8日,中国《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发布。报告指出,仅43.1%的参访企业表示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该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推行,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福利。
  报告显示,减少税费依然是小微企业最迫切的政策需求。在小微企业最希望政府推行的举措中,“减少税费”连续两年占比均超六成。此外,希望“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事业性收费”、“放宽行业准入标准,允许民间资本真正进入”、“引导信贷投向小微企业倾斜,缓解融资不足”的企业占比均接近四成。
  报告称,2013年,在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结构转型稳步推进的宏观环境下,小微企业营业收入有所增长,但成本及支出上升较快,盈利状况改善有限,整体经营状况仍面临较大挑战。除传统融资难问题,政策限制是困扰小微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扩大投资规模的主要约束因素。
  据了解,该报告调查所涉及的小微企业分布在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多数小微企业总资产在20万-100万元的范围。

 

据新华社优惠范围上限为何定为10万元?优惠政策截止期限如何确定?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为何要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包括: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
  ——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
  ——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
  ——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问: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地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问:目前是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问: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对处在转型关键期的经济来说,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无疑将为中国经济“加码”——作为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小微企业减负能更好激发企业活力,不仅会吸纳更多就业人群,也有助于应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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