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即日起至12月25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11月2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黄女士从外地嫁来张家港已经十多年了,由于学历低,工作赚的钱不多,在家中没有地位,经常受到丈夫和婆婆的暴力对待,在一次被打后,一直忍气吞声的她因为害怕,来到市妇联上访,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措施,市妇联的工作人员只能为她进行劝说和调解。《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市妇联工作人员觉得,这对于家庭暴力的实施有了明确的依据。市妇联副主席陈霞:“我觉得就是以前我们就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除非打到轻微伤以上,就是骨折或者重大伤害,一般性打的有点青紫或者达不到轻微伤,骨折或者残疾之类的,达不到这种程度,没办法对他处理的。所以这一次我们感觉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反家暴立法的意见出来以后,对妇女对家庭尤其是对妇女来讲这个确实是个大好事。”
记者了解到,为了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从2013年7月份开始,我市就开始实行了《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市妇联与市公安局建立了联动协同机制,对涉及家暴的信访案件双方及时沟通和搜集,一年多来,在全市共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41起,家暴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的控制。陈霞:“我们感觉开起了告诫书后,最起码没有一件重复开具的,开具这个书以后,对施暴者还是有一定威吓力的,这个告诫书开具以后,对下一步还要不要打这个受害都肯定能够扼制住,暂时扼制住了,通过妇女组织进一步做工作,我们也相信这个家庭施暴行为能够暂时制止。”
那么,这次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具体对控制家庭暴力有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依据。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详细界定,同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茹加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医疗机构等组织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因年幼、年老、残疾无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代其报案。”
根据征求意见稿,救助管理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茹加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成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被害人住所或者居住地基层群众性组强、妇女联合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等。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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