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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房换扶养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3 2014/12/16 10:20:06 579次 0条点评
摘要 伴随孤寡老人及失独家庭的增多,越来越多老人选择通过赠与房屋的方式寻找合适的扶养人以安度晚年,那么如果在赠与合同已办公证、房屋已办过户的情况下,扶养人却不再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时,老人能否要回已经赠与的房产呢?在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越秀法院刘法官将为你解答。

  伴随孤寡老人及失独家庭的增多,越来越多老人选择通过赠与房屋的方式寻找合适的扶养人以安度晚年,那么如果在赠与合同已办公证、房屋已办过户的情况下,扶养人却不再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时,老人能否要回已经赠与的房产呢?在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越秀法院刘法官将为你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见,老人为赡养问题可以选择与扶养人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扶养人享有受赠房屋权益的同时必须履行扶养义务,如不履行老人即依法享有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协议并取回赠与房屋所有权,即使该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老人在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议以养老为目的的房屋赠与协议应附带赡养义务,避免无条件赠与,否则纠纷发生时很难获得法律保护;第二,房屋赠与协议中赡养义务条款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包括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扶养人保质保量履行赡养义务,一方面确保发生赡养纠纷时划定扶养人义务范畴;第三,明确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以防赠与标的范围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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