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房产

《张家港市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张家港房产 2015/6/1 15:51:39 6149次 0条点评
摘要 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对《张家港市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张家港市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现将《张家港市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15天,即从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12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向我局镇村规划科反映。

    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对《张家港市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张家港市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现将《张家港市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15天,即从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12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向我局镇村规划科反映。联系电话:0512-56998712,电子邮箱:ly0520@163.com.

张家港市规划局
2015年5月29日

 


张家港市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苏州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张家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现就全市村庄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不断优化乡村空间结构,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努力将我市村庄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既具有江南水乡特色,又富有现代气息的美丽村庄。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合理规划。村庄规划建设应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城乡空间优化,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农业生产现代化。
   (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村庄规划建设应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利于农业生产,合理确定村庄各项建设内容,严控农村宅基地标准。
   (三)传承文化,注重特色。村庄规划建设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人文特征、建筑风貌、产业特点等实际状况,尽量保持村庄原有空间形态,体现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四)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镇(区)应根据现实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村庄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村庄建设整治。以村庄道路、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及便民服务、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提升村庄环境面貌。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村庄分类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要求,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根据村庄区位、规模、产业发展、风貌特色、设施配套等现状,我市自然村庄分为“重点村”、“特色村”和“一般村”,其中“重点村”和“特色村”是规划发展村庄。现状规模较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条件较好、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已撤并的老集镇镇区、原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可以优先考虑作为“重点村”;对镇村基本公共服务难以覆盖的边远地区,应当择优培育“重点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乡村产业、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建筑风貌等方面具有特色的村庄,可以作为“特色村”。其他因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居住安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实施规划控制和未列入近期发展计划或的村庄,作为“一般村”。“一般村”是“重点村”、“特色村”以外的其他自然村庄,如“一般村”未来出现了新的发展机遇,满足了规划发展村庄的条件,可适时优化调整为“重点村”或“特色村”。
    “重点村”、“特色村”和“一般村”名单按照“村酝酿、镇统筹、市批准”的工作方法选取,由各镇(区)上报,经市村庄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1.明确规划编制要求
   (1)时间要求:各镇(区)应在 2015年底前完成已经确定的重点村、特色村村庄规划。
   (2)内容要求:一是科学确定村庄规划范围和扩建规模;二是注重建筑群体、各类空间形态的组织,形成有序的空间脉络;三是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和产业特点,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四是确定住宅建设类型,提出住宅建设要求;五是结合村庄规模、集聚形态,确定道路、给水、污水处理、电力电信、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布局;六是村口、水体、道路及重点空间设计应当注重乡土化、多样性;七是因地制宜,合理设置防灾减灾、竖向规划等内容。
    2.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报批程序
    村庄规划由各镇(区)负责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市政府规划论证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随意调整。
    (三)规范农房建设管理
    1.明确农户建房基本要求
    以村庄规划为依据,按照“一户一宅、标准控制、公开公平、依法审批”的原则进行农房建设管理。
   (1)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重点村庄及特色村庄,允许翻建房屋,允许利用村内空闲地以及规划扩建点建房;
   (2)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一般村庄,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允许新建、翻建房屋:
    一是位于公路、铁路、车站、河道、码头、高压走廊等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范围内,且近期有拆迁计划的,不允许翻建房屋,原则上采取预拆迁方式解决,也可以至临近的重点村庄、特色村庄或一般村庄内建房;
    二是位于农业集中区域内的零星村庄,原则上不允许翻建房屋,由各镇(区)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进行归并,原则上采取预拆迁方式解决,也可以至临近的重点村庄、特色村庄或一般村庄内建房。
   (3)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村庄,不允许翻建房屋,采用拆迁、预拆迁方式进行安置,并优先给予安排。各镇(区)要科学确定近期农房拆迁计划(原则上3-5年)。
   (4)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没有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较大的村庄,允许原地翻建。符合城镇规划,且近期无更新计划的“镇中村”,允许原地翻建。零星村庄不允许翻建房屋,采用预拆迁方式进行安置。
   (5)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无房户或分户可用预安置方式安置。
    2.明确农房面积标准
   (1)原地翻建房屋的,原则上以建两层为主,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需建三层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2)到村庄扩建区内新建房屋,根据规划建两层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三层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3.规范农房建设管理
    农房建设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协助办理农村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管理等,负责农房建设违章查处。
    4.提高农房建设水平
    各镇(区)应当组织设计农房图纸供建房户选择,建房户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农房建筑图纸,报镇(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农房设计应当经济适用,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和村庄特色。各镇(区)应当加强农房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房建设水平。
    (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镇(区)应根据村庄建设整治规划,在镇、行政村、自然村庄三级配置开放型社会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形成“以镇带行政村”、“以行政村带自然村庄”的服务格局,并根据各类设施服务半径,明确建设位置和建设标准。行政村应配置商业、便民服务、体育健身、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养老服务等社区服务设施,自然村庄应配置便民商店、健身活动场地等服务设施。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各镇(区)要按照农业现代化要求,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加快村庄道路、河道沟塘、给水、污水处理、电力、通信、燃气、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17年,实现重点村、特色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五)提升村庄环境面貌
    各镇(区)要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以污水处理、道路建设、河道整治、配套设施、环境整治等五方面为重点,加强村庄生态环境、生产环境、人居环境建设。对自然禀赋较好的重点、特色村庄,建成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和苏州市美丽村庄示范点。对其他重点、特色村庄,按苏州市三星级 “康居乡村”标准进行建设和整治。
    (六)优化村庄土地利用
    1.各镇(区)应按照村庄建设整治规划,合理确定近三年重点村、特色村庄扩建范围,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三优三保”专项规划编制将村庄扩建用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2.各镇(区)应根据村庄扩建用地需求和增减挂钩指标情况,合理确定当年度村庄扩建地块。国土部门根据各镇(区)年度用地需求,每年统一编制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将扩建地块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3.村庄扩建地块经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原村民小组所有转为镇(村)集体所有。具体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安置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条款,国土部门根据协议予以变更。转为镇集体所有的村庄扩建地块,可以用于本镇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建房;转为村集体所有的扩建地块,可以用于本村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建房。
    4.对农户归并后的原宅基地,由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业用地区的,可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产生的土地挂钩指标,由所在镇(区)优先用于村庄扩建,多余指标由各镇(区)统筹使用。
    (七)科学引导产业发展
    1.整合村级工业
    根据转型升级要求,推进村级工业整合归并,结合“一村二楼宇”的政策要求,合理发展服务业。
    2.提升农业产业
    结合产业发展定位,利用传统产业基础,培育优质粮食、高效园艺、名优水产、生态畜禽,以及休闲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产业。积极发展培育农副产品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有效促进农民增收。
    3.发展乡村旅游
    大力发展集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娱乐度假于一体的旅游服务业。各镇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差别化发展植物观赏、农业体验、休闲垂钓、农家乐等旅游项目,带动乡村旅游服务业发展。
    四、明确职责
    村庄规划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开展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市村庄规划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各镇(区)是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设计符合本镇(区)实际的农村居民住宅图纸。协助做好农户建房用地的审批、农村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等,负责违章建筑的查处等,科学确定村庄建设整治计划、近期农房拆迁计划。
    市农工办负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过程中有关农村政策和农民增收问题的研究指导。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农房建设工程技术、建筑质量、施工安全、村庄绿化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研究宅基地流转政策,指导各镇(区)做好村庄土地管理工作。
    市城乡环境卫生指导中心负责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中小区、道路、桥梁地名名称核准审批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中道路、桥梁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指导。
    市水利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中河道整治、防洪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指导。
    市农委负责村庄农业生产方面的工作指导。
    市旅游局负责村庄旅游服务业发展方面的工作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整合村庄规划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村庄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工作指导。
    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村庄规划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张家港市全市域,不含《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划定的杨舍主城区。各镇(区)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适合本镇(区)情况的具体操作办法。
    本实施意见由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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