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无法放贷而无法完成购房 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购房者来说, 商业贷款是比较常规的贷款方式, 而有的购房者在办理银行贷款时, 时常会遇到各种问题, 若非购房者的原因导致银行贷款办理不下来, 购房者能顺利解除购房合同吗?针对这种情况, 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银行原因无法发放贷款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少购房者都会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贷款买房,在缴纳完首付后,通常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购房款余额, 但如果在6个月后, 由于银行政策原因, 而非购房者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发放, 在这种情况下, 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律师谈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又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号)第19条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 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 导致无履约能力的, 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
随着近年来银行政策的不断调整, 贷款利率起伏不定,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若采用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 如果由于银行单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 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 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 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
信用不良 也会影响银行放贷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房屋按揭过程中,个人征信的好坏对于一笔贷款能否顺利通过审核也起着关键作用, 很多购房者都遇到过提交了个人资料给银行后, 最后贷款(张家港贷款 http://www.zjgzf.cn/daikuan/ )却没有申请下来, 或者虽然贷款获得了审批, 却没有得到原本希望的利率优惠和贷款成数的情况。
银行在对贷款申请人的材料审批时, 通常都会严格考察按揭贷款中的个人征信报告。
为了生活更便利, 不少人都有信用卡,如果贷款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当月就有信用卡逾期还款的情况, 银行通常是不会往下审批的,同时,银行还会对贷款人的历史逾期情况进行查看,因此如果您打算贷款买房,对于自身使用的信用卡还款一定要及时,以免日后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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