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镇区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在锦丰镇清源路以东、港丰公路以南、杨锦公路以西、兴南路以北(均不含道路本身)以内的区域全面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黄标车)通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分别予以教育和处罚。(图片在附件中)
特此通告!
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1588万元
56分钟前138万元
4小时前108万元
18小时前128.8万元
7分钟前125万元
1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