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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6 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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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昨日共同发文表示,将减免部分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据悉,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昨日共同发文表示,将减免部分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据悉,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应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其中,新建住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不得收取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