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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通过中介房源未成交不能收服务费

张家港房产 2011/6/30 8:38:33 1536次 0条点评
摘要

  一桩不成功的房屋买卖导致自己历经3年官司,涉诉4个法院,是秦女士没有意料到的。那么,房屋买卖未达成,居间方是否有权收取服务费?虹口

  一桩不成功的房屋买卖导致自己历经3年官司,涉诉4个法院,是秦女士没有意料到的。那么,房屋买卖未达成,居间方是否有权收取服务费?虹口区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秦女士支付居间方某房产中介公司必要费用800元。嗣后,原告中介公司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8年3月,秦女士作为买方与张女士、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秦女士以130万元购买房屋,如果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秦女士应支付中介公司佣金13000元,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违约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13000元违约金,订约当日秦女士支付了20000元定金,由中介公司保存。

  居间协议签订一周后,秦女士因资金问题与张女士商议不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好在张女士通情达理,同意解约并退还秦女士的定金。眼看着即将成功的生意就这么黄了,中介公司懊丧不已,就向张女士称,表示愿意代劳张女士所有的解约事宜。于是,中介公司拟定了《解约协议》,正是此协议让事情横生枝节,协议约定张女士退还定金20000元,由秦女士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13000元。秦女士解约心切,随即签署了协议。中介公司随后将保存的20000元定金扣除服务费13000元后返还秦女士7000元。张家港房产网 

 房屋买卖没有成功,中介公司怎么有权收取酬金呢?秦女士诉至浦东新区法院。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解约协议》是秦女士与张女士签订的,中介公司并非协议的当事人,中介公司无权根据协议收取服务费,于是判令中介公司返还秦女士13000元。

  中介公司无奈只得返还了钱款。未料没过一个月,秦女士又收到虹口区法院的传票。原来,中介公司仍心有不甘,又诉至虹口法院,要求秦女士支付违约金13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后,判决秦女士支付中介公司必要费用800元。

  中介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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