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由3000元调整到3500元代表着群众意见的有效同时不必苛求完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这一起征点调整,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其一,让“久拖不决”的起征点争议迅速步入实践并实施,对于纳税群体都是有利的;其二,从之前有争议的3000元再次顺应民意调整到3500元,体现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这是一个决策者与民意声音良好互动的生动反映。不排除部分人群、部分地区对于3500元起征点的设计依然不怎么满足,但客观而言,这已经是时下比较好的结果了,不应苛求其“完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极大,西部部分贫困地区即使不调整到3500元起征点,依然会有较多职工与缴纳个税无缘;而发达地区即使调整到期望值中的5000元或更高,依然属于纳税人群。况且,由于我国近几年来贫富差距拉大的事实,无论怎样的“标准”,“切”到哪一个起点上也不可能完全保证公平和平衡。
我国个税征收机制总体上并不完备和完美,今年5月初,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李稻葵教授发表了一篇名为《个税必须全面系统改革》的文章,文中用“成本巨大、设计简陋”来评价现行个税制度的设计框架。一个“巨大”和“简陋”足以说明我国个税体制的现状。这些因素无疑会掣肘我国个税改革的进程,也是一个我国的个税改革不可能“一招定输赢”、一蹴而就的最根本原因。
因此,在看到现有个税体制的弊端以及无法接近完美的事实之时,更应将眼光放长远些,尤其是应立足于“打持久战”准备。就此,有关方面在看到民意呼吁更合理更完善的个税机制之下,应探索和做好以下几个重点。一者,个税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模式,应逐步向家庭化模式征收,这会更合理更公平;二者,应像有关税务专家设想的那样,面临不同的发展程度,比如“让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通过立法程序给地方一定的授权,比如在起征点的标准之下各地方可以上下浮动20%。”
最后,个税起征点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如何让普通收入者的“钱袋子”鼓起来,这也是个系统性的长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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