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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扩围 这几个细节需要注意

3 2016/4/9 22:00:04 1384次 0条点评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致“营改增”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充分重视涉税信息核实确认的重要性

   纳税人填报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减免税备案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并确认签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银税协议签订

   1、凡已经有缴纳国税税费银税协议的纳税人,不论是否有缴纳地税税费的银税协议,统一使用国税银税协议。

   2、凡没有缴纳国税税费的银税协议但有缴纳地税税费的银税协议的纳税人,请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非共管户版)的备注栏中选择“是”或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共管户版)的备注栏中加注“同意使用地税缴税账户”字样。我们将按照地税银税协议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与银行比对正确后,采用转换的方式形成缴纳国税税费的银税协议。

   3、凡国地税都没有银税协议或不延用地税银税协议的纳税人,请您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3天后,且4月26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自行前往联网银行(详见下表)柜面签订缴纳国税税费的银税协议。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jsgs.gov.cn/)或其他渠道查询营改增最新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等学习资料。如有问题,您可以拨打12366或本地国税特服号96888740咨询。

   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不需纳入国税税控户)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方便您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事项友情提示如下:

   一、数字证书 (CA)维护

   1、原使用国税CA的纳税人,CA可以继续使用。

   2、未使用国税CA的纳税人,为了您可以正常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请您携带原地税CA证书,可选择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保税区地税大厅办理CA证书维护。

   二、发票管理

   1、对于不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定额发票。请您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国税机关将参考您的需要进行票种核定。

   2、如果上述票种(即定额发票)无法满足您的经营需要,您需要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在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的相关事宜时,请及时告知我们的工作人员,他们将指导您按纳入税控系统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前,需申领《发票领用簿》,并携带公章、发票专用章。

   4、不使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具体手续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三、纳税申报

   1、按月申报纳税人(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期2016年5月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按季申报纳税人(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2016年二季度起(申报期2016年7月1日起)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宜。

   3、单位纳税人(除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

   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需纳入国税税控户)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方便您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事项友情提示如下:

   一、“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如您在营改增前国税未登记,为避免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带来不便,请您先到属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刻制发票专用章后再向国税机关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个体工商户不需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如您在营改增前国税已登记,暂不必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二、实名信息验证

   在税控发行时,我们将验证办税人员的实名身份信息。请您单位务必安排法人代表本人和办税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携带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以免影响您今后正常取号办税。纳税人携带原地税CA证书,可选择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保税区地税大厅办理CA证书维护,以免影响您今后正常纳税申报。

   如您在营改增前国税已登记,暂不必办理实名信息验证。

   三、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的选择

   根据省局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方案,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推行任务由航天信息股份公司和江苏百旺金赋公司两家承担。原则上,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推行;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由江苏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担。纳税人也可按自己意愿选择服务单位。纳税人选择的结果应在《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上以勾选方式确认。行业划分主要依据是《营改增纳税人数据核实确认表》中纳税人标注“★”的主要征税项目。

   四、发票管理

   1、请您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数量参照原发票使用数量申请。

   2、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流程: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后,按照国税机关确定的税控设备发行时间前往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在税控设备发行现场,向前期确定的税控技术服务单位领取税控专用设备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税控设备发行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专用设备价款、服务费由技术服务单位事后收取。纳税人可以参加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组织的免费开票培训。

   (2)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先行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应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可以参照原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前,需申领《发票领用簿》,并携带公章、发票专用章(对换发“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应相应更换)。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通过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具体手续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五、纳税申报

   1、按月申报纳税人,所属期2016年5月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按季申报纳税人,所属期2016年二季度起(申报期2016年7月1日起)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宜。

   3、您可以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CA签名。

   4、单位纳税人(除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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