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张家港要办二手房交易的同志注意啦!
我市将于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张家港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6版)》(下称新版合同)。新版合同文本要求对转让的存量房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责任作出约定,明确房屋转让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什么是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即二手房。(张家港二手房)
看到了吗
明确房屋过户须结清物业费用
近年来,我市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因卖方在房屋转让时未结清物业服务费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房屋转让时没有将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缴纳责任界定清楚。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存量房转让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因此,为引导房屋交易当事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进一步维护二手房交易的市场秩序,我市将于4月1日启用新版合同。
新版合同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看看具体有哪些规定
新版合同规定,转让房屋须查验物业费缴纳情况,并在合同内进行约定,避免可能因此而产生的物业纠纷。而新版合同也更加细化了不同情况下的清缴流程。
物业服务费用清缴凭证根据不同小区开展物业管理的情况分为三类,具体凭证开具方式如下:
第一类:
交易房屋所在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房屋出卖方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阐明房屋交易情况,结算截至房屋交易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多退少补。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场开具《物业企业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证明》,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公章;不能当场开具的,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类:
交易房屋所在小区采取业主自治方式开展物业管理的,房屋出卖方应向交易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阐明房屋交易情况,结算截至房屋交易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多退少补。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场开具《小区业主自治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证明》,并加盖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不能当场开具的,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类:
交易房屋所在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出卖方应至交易房屋所在小区所属的社区居(村)委会阐明情况,由社区居(村)委会开具《房屋所在小区未开展物业管理的证明》,并加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章;不能当场开具的,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房屋出卖方需在收到凭证的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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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