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7月1日起张家港市工伤保险费率即将调整,快来看权威解读!

张家港新闻 2017/4/13 9:44:11 2846次 0条点评
摘要 3月17日市人社局财政局于出台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张人社发〔2017〕15号),3月31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张人社发〔2017〕21号)。

2017年7月1日起



张家港市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并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上次小编提醒各单位,



请及时核对、申报参保单位行业类别,



这次小编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等相关问题,



为您做一个全方面的解读。






      3月17日市人社局财政局于出台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张人社发〔2017〕15号),3月31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张人社发〔2017〕21号)。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我市目前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统一费率加浮动费率政策。为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过调研测算,征询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我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原则及意义有哪些?

      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至八类,不同的工伤风险行业分别执行不同的基准费率,并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



      这次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以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工伤风险类别参照行业类别四执行。



      2017年4月1日起,市社保中心将通过邮寄确认函等方式,告知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核定情况,对已核定行业类别的单位邮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认告知书》,对尚未能核定行业类别的单位邮寄《行业类别限期申报通知书》。如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或被通知限期申报行业类别的,应按照确认函要求在5月底以前,携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或非企业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等证明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核实更正手续。(详见《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核对及申报参保单位行业类别的通告》2017年4月6日《张家港日报》第12版)。行业差别费率实施后,新参保的单位,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在办理社保开户手续时确认。



      参保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工伤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已结算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不作调整。单位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经市社保中心核定,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发生变化的,从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如何参照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原则上按照行业类别四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应向市社保中心提交其与所有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等备案。



      其中,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多数或定向被派遣到五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申报,市社保中心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跨行业派遣的按照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用工单位行业确定。因劳务派遣单位未主动申报或未提供全部真实资料致使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有误的,一经发现,市社保中心将予纠正和追缴,并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相关规定处理。



      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是多少?

      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以及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平衡为企业减负和确保职工工伤待遇支付两个方面,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1%、1.4%、1.8%、2.1%、2.3%、2.5%、2.7%、2.9%。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什么是单位浮动费率?

      单位浮动费率是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两项指标,综合确定该单位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一次。综合核定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



      不符合浮动条件的单位和当期新参保的单位,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什么是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单位费率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



      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单位工伤保险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单位费率上浮的条件有哪些?

      上一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400%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上一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大于2%、小于等于4%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工伤发生率大于4%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单位费率下浮的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正常缴费满24个月,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正常缴费满48个月,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费率不下浮。



      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费率不得下浮?

      用人单位有下列违规或不诚信行为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相应浮动周期内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2)相应浮动周期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3)上两个浮动周期内被查实有骗取工伤保险行为的;



     (4)上两个浮动周期内被查实有克扣或拒付工伤基金支付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



    (5)上两个浮动周期内拒绝为参保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实施时间?

      行业基准费率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浮动费率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核定,以与现行费率浮动周期及核定数据相衔接。2017社保年度(即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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