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关于2017年度张家港受理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告

张家港新闻 2017/5/12 10:37:47 3500次 0条点评
摘要 根据《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4]10号)规定,现就2017年度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4]10号)规定,现就2017年度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7年6月1日~8月31日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

     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售房大厅(港城大道196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市区(指杨舍镇,下同)户口连续满1年(应征入伍、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申请人为驻本市现役军人的,应在本市连续服役满1年,且退役后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申请人为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应在市区。

     (二)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5周岁;单身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28周岁。

     (三)收入标准:一人户家庭,家庭年收入在87500元以下,家庭财产在700000元以下;二人及二人以上户家庭,家庭年收入在125000元以下,家庭财产在1000000元以下。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四)住房困难标准:一人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二人及二人以上户家庭在本市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现有住房包括通过自建、购买、继承、析产、赠与等方式取得产权的各类住房。



      申购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购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因投靠子女而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

     (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

     (三)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

     (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

     (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六)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住房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七)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以外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及本市市区以外均拥有住房,合并建筑面积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90平方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

     (八)申请人离异不满2年的。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房产管理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收入情况说明;

     (三)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中心提交《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及核查结果公示;

     (四)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及会审;

     (五)会审合格的申请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购房申请资格;

    (六)对初审、会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公示后异议成立的购房申请,由市房产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咨询电话:58682393

      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



网友评论(共0条) 全部评论
  • 暂无评论,速来挽尊!
  • 张家港新闻相关阅读

    正式入伏“烧烤模式”开启 高温黄色预警发布

    2015/7/13 13:16:42

    最新消息!通苏嘉甬高铁有新进展!

    2022/4/25 12:50:21

    雅安震区每日劝返千余志愿者 呼吁理性救灾不给灾区添堵

    2013/4/23 15:56:41
    猜你喜欢的小区
    新航花苑
    新航花苑 9344元/平方

    现房 本月关注8220次

    泗港小区
    泗港小区 3462元/平方

    现房 本月关注4191次

    猜你喜欢的新房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