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保持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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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
四、本次政策调整自2011年 1月17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