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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交完钱后,税率降了!购房者该怎么办?

楼市动态 2019/4/26 9:42:44 14347次 6条点评
摘要

      今年4月,国家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正式实施!这对于企业和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减负减压的好事。但近日,张家港市民钱先生在江苏交通广播网发布的话题引发了热议。


      市民钱先生于2017年在张家港xx置业公司购置了一套新xx商品期房,交房时间为2019年4月。在购房时,根据当时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蔡先生支付了税金21万元。但今年4月,由于增值税率调整降为9%,所以房产商在交房时出具了9%也就是17万的增值税发票,这税款金额与钱先生已交的税款产生了差额。于是,钱先生希望房产商能根据目前的税额退还他们2%的税金,但房产商并没有同意业主的诉求,拒绝返还税款差额。



       一石激起千层浪,钱先生的贴子迅速引发网友跟帖:



      市民蔡先生也是星xx的业主,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确有其事”:“房产商虽然没有偷税漏税,但有一点:房产商没有履行合同法,既然合同上标注的是多少钱,那就应该开具多少钱的发票。退一万步讲,这个差额不退还给消费者,这个钱也应该是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而不能成为企业的福利,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但房产商认为购房总金额没有变,税金是他的经营成本。”


       那么,房产商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问题?业主的诉求是否合理?

       记者拨打了税务服务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对方开票税率的问题,要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某律师事务所姚律师:“如果合同约定了价格条款为含税总价款,同时还约定了类似‘除面积差异外,不再做变动’的价税固定条款的话,那么依据税收实践和法院判例来看,税率调整并不意味着总价款的变化,这是因为:(1)双方已对合同总价作出了固定的约定。(2)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公司,并非业主,因此此种情况下增值税调整并不意味着总价变化。如果合同约定的条款是价税分离的合同,且没有价税固定之类特别约定,那么税率的调整,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变更,属于不可抗力,总价应该调整。所以具体还是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细节来分析。”

      目前,记者了解到,市税务局正在核实此事,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网友评论(共6条) 全部评论
头像1楼

2019/4/26 11:47:01

当时交了钱开发商没去交税那他现在开1.1的税给购房人呀,降税了开发商按低调的开票,那把差额退人家,不退告开发商偷税漏税
头像2楼

2019/5/25 15:00:01

肯定要退回的啊,不退回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又多交契税.
头像3楼

2019/6/10 0:09:41

最终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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