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所有包租婆!出租房屋不做这件事,后果很严重!
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11月2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江苏对出租房屋申报登记信息作了明确规定。管理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应当如实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房东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登记信息呢?共有五种渠道: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管理规定中特别提出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开通移动端办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此外,管理规定还提出,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随着城市发展,流动人口逐年增多,房屋租赁已是司空见惯,然而出租房安全隐患问题却日益凸显。就在今年5月1日,《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实施,还不了解的小伙伴,再来划一下重点!
●违法建筑、危房、擅自改变用途的不得出租住人,中介不得代理;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居住;
●出租房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
●房间禁止使用燃气、安装影响逃生的铁栅栏、存放易燃、易爆、毒化品;
●出租房要安装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烟感报警器,电动车不得在室内停放、充电;
●出租房应配备灭火器、呼吸器、逃生(软)梯、呼叫哨、手电筒,10张床(间)以上,每间居室及公共区域要安装火灾报警器、应急照明,贴疏散图,确认管理人,落实责任制;
●出租人(房东)不履行监管责任、不整改隐患将被处罚。
出租房安全不容忽视!我们每个人都要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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