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0年1月1日起,长江苏州段水域全面禁止捕捞
11月15日,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
关于收回长江苏州段渔业捕捞权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
长江苏州段水域全面禁止捕捞。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渔业捕捞权范围为长江苏州段水域。
二、本次渔业捕捞权的收回为国家收回,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苏州段水域全面禁止捕捞。
三、收回渔业捕捞权的补偿和退捕渔民安置工作由沿江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落实。
四、被收回渔业捕捞权的渔民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等合法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对未按时登记的,以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渔船不再办理转让、过户等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国有渔业水域抢购捕捞渔船和渔具。
六、在渔业捕捞权补偿和退捕渔民安置工作落实后,相关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注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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