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张政发〔2020〕11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
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
二、支持措施
除享受《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发〔2020〕9号)文件中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支持。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少量资金的,简化办理程序,优先放贷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市农业农村局)
2.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对各类涉农企业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担保费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免除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由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二)保障企业运营。
4.鼓励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自1月24日疫情防控以来,通过线上平台销售收入累计达到20万、50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3万的一次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财政局)
5.优先复工复产。
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从事经营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涉农企业优先复工复产(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种畜禽、兽药、“米袋子”和“菜篮子”产品加工配送等),保障生产和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
加强规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对接,优先推荐“米袋子”和“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加强本市农产品宣传推介,开展农产品销售监测,协调对接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供销总社、融媒体中心)
(三)提供交通便利。
7.确保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
对运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发放防疫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货运通行证,根据相关政策实行双向免费,优先通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
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已交租金的,可返还减免或在下一个承租期内减免。租赁集体资产的,在所在镇(区)统筹下,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解决。(责任单位:各镇<区>,市农业农村局、国资办)
9.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各镇(区)农业部门检测室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残抽检快检服务,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区>)
(五)加强疫情防控。
10.加强防护、消毒用品支持。
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各镇<区>)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苏州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136万元
1小时前209.8万元
2小时前1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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