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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 2020/2/10 10:18:22 3856次 0条点评
摘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苏州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20〕1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张政发〔2020〕10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苏州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20〕1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支持紧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支持进口医用防护口罩(N95)、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屏、防护眼镜(防雾型)、一次性使用隔离衣(防渗透)及一次性防护服等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进口上述紧缺疫情防控物资,参照国家对于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贴息政策,给予进口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港市支局)

      (二)加大进出口信保补贴力度。鼓励企业为跨境电商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相应的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2019年出口3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纳入市级统保平台。对因疫情影响而出险的情形,提请中信保优先关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三)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进出口银行与张家港辖区内的城商行、农商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水平,全力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张家港支行、商务局)

      二、保障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

     (四)保障外贸企业及时开工生产。加强疫情防控监督指导,支持各区镇、各部门做好企业复工服务保障,鼓励企业提前做好防控和复工准备,保障进出口合同顺利履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人社局)

     (五)鼓励外贸企业加大招商宣传。为抗击疫情提供重要物资保障并列入保供重点企业名单的外贸企业,在重要展会分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优先拨付相关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六)减免港口防疫物资查验费用。我市企业进口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在张家港港产生的查验、堆场等费用,按实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张家港海关、金港海关)

      三、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支持企业实施出口货物转内销。对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险费率降低30%,保费予以50%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八)对已发生的境外展会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可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张委发〔2019〕41号)中境外参展条款,给予相应补贴,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四、推进贸易便利化

     (九)实施“不见面申领”。对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国际商事证明、使领馆认证、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登记等业务推行不见面办理,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快递寄送服务。(责任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张家港市支会、金港海关)

      (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张家港支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费用,实行全额减免。(责任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张家港市支会)

      (十一)给予外贸企业诉讼、仲裁补贴。因疫情产生贸易纠纷,按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上限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十二)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调整滞纳金、滞报金起征日。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2月10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张家港海关、金港海关)

      (十三)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绿色通道。张家港市内贸企业因需要进口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提供快速办理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张家港海关、金港海关)

      (十四)给予企业快速通关便利。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企业务互动群等实现通关业务网上不见面办理;对企业应外商要求海关对我出口货物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等证书的,予以协助,助力企业解决出口货物国外通关难题;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协助其邮寄各类纸质证书到企业。(责任单位:张家港海关)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苏州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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