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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办法和廉租房申请对象面积核查办法12日出台

张家港房产 2011/11/18 8:45:50 1051次 0条点评
摘要近日,市房管局出台《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与认定工作有了详细“标尺”。《
近日,市房管局出台《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与认定工作有了详细“标尺”。《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止。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对象的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有4种人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1、符合《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户口在外地,或者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及本市工作、学习单位,应当一同申请的申请家庭成员。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3、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学校学习等人员。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定居且未婚,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有4种情况,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除按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人员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3年的人员;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已满3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对象以外,按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居住面积不作计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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