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速看!关于张家港市202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来了!

张家港新闻 2020/7/10 9:53:09 8129次 1条点评
摘要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苏州市级统筹工作政策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20〕65号)有关规定,对我市202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苏州市级统筹工作政策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20〕65号)有关规定,对我市202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职工医保

     (一)调整参保范围

      将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

     (二)调整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由9%调整为7%(基本医疗保险6%,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保持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11%调整为9%;应缴未缴人员缴费比例由11%调整为9%;补足年限缴费人员补缴比例由10%调整为5%。

      (三)调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政策

       取消退休人员100元/人·年标准的财政补贴,不再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四)调整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35周岁及以下的由3.5%调整为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由4%调整为3%, 45周岁及以上的由5%调整为4%。

      (五)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的5%为基数,计算全年计入金额,按年计入,小于70周岁的以1350元为下限,70周岁及以上的以1550元为下限,上限为3000元。对于2019年7月1日前已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核定手续,个人账户计入金额低于2019年度个人账户计入金额的人员,维持2019年度个人账户计入金额。

      (六)调整职工医保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在二级医院就医的,结付比例由60%提高至75%,在一级医院就医的,结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在二级医院就医的,结付比例由70%提高至85%,在一级医院就医的,结付比例由70%提高至90%。

     (七)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封顶线

      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封顶线由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

居民医保

      (一)调整参保范围

       1.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调整为: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

     (2)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

     (3)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4)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5)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6)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7)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2.对于持1年以上居住证并在本市从事种、养殖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再新增参保,上个医保年度已参保的可继续参保,一旦断保,不再纳入参保范围。

      (二)调整参保人群划分

       参保人群由原来的参保居民和大学生两类参保人群调整为非就业居民、学生少儿和大学生三类参保人群。

      (三)调整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未就业居民在二级医院就诊的,住院起付线标准由600元调整为500元;学生少儿(含大学生)在一、二、三级医院就诊的,住院起付线标准统一为500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4万元以内,结付比例由65%提高至70%;4万元至10万元,结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10万元至20万元,结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20万元至35万元,结付比例保持为90%不变。封顶线保持为35万元不变。

调整跨年度报销相关规定

       对于已办理居外医疗、转外医疗以及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需要回参保地办理报销手续的,报销手续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时的结算年度内办理,需要跨年度报销的,可延长至下一结算年度末。

       本次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素材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网友评论(共1条) 全部评论
头像1楼

2021/5/17 16:25:36

统筹医保只能住院用吗?门诊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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