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产商承诺业主购房返利却赖账
厚街某房产公司开盘时受附近楼盘低价竞争,于是两度签署协议让利业主,但一名业主却
厚街某房产公司开盘时受附近楼盘低价竞争,于是两度签署协议让利业主,但一名业主却迟迟拿不到其中1万多元现金,只好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让利协议有效,房产公司应支付业主1万多元及其利息。
房产公司承诺的优惠事后未完全支付
2008年6月24日,郭先生与东莞厚街镇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认购一套商品房,房子原价46万多元,经两重优惠折扣后,成交价为42万多元。
一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郭先生随后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了42万多元的全部购房款。
郭先生签了合同不久,附近有个楼盘同期开盘,房价比郭先生的小区便宜很多。很多业主觉得花冤枉钱买贵房子,非常不满,甚至有业主在小区打起横幅闹事。后来业主与房产公司协商,达成了进一步优惠协议。
2008年9月9日,房产公司给出进一步优惠,郭先生的房价降至38万多元,房产公司需返还郭先生差价3万多元。双方约定这3万多元分三种渠道平均领取,其中1万多元在优惠确认书上签字时领取,1万多元在收楼后一个月内领取,另外1万多元以抵缴4年物管费抵扣。
不过,房地产公司在业主收楼后迟迟不兑现返还1万多元。2011年6月,多次追讨无果后郭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余额1万多元及其利息。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法院合法传唤,房产公司只交了一份答辩状,并没有到庭。
业主证明房产公司抵赖
房产公司在答辩状中声称,优惠确认书并非协议,只是郭先生单方提出的优惠申请。上面房产公司一栏签字的个人签名,该签名人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就算是该公司的员工,也只能证明公司收到了优惠申请,并不能证明公司就同意了优惠申请。而且,郭先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提出优惠申请,房产公司无义务也不可能再给予任何优惠。
对于房产公司的说法,郭先生申请了同一个小区的业主朱小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朱小姐也持有类似的优惠确认书,上面房产公司一栏的个人签名,与郭先生的优惠确认书上签名为同一人。
朱小姐在庭审中作证称,她已经按照其签名的优惠确认书,领取了全部优惠款项。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付钱
厚街法院认为,经审查,郭先生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应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的买卖合同和优惠确认书,应认定为郭先生与房产公司就房子的价格达成了新的协议。该确认书形式上是郭先生单方提出优惠申请,但根据证人证言,该确认书是房产公司打印的,即优惠的内容由房产公司主动提供,且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另该确认书上有房产公司员工的签名,故该优惠确认书应认定为郭先生与房产公司就房价达成的变更协议,双方均应遵守。郭先生已于2009年7月收楼,房产公司应按双方协议的内容在郭先生收楼后一个月内支付余款。
笔者了解到,近日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郭先生1万多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房产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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