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明年1月1日实施!苏州社保有变化!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

张家港新闻 2020/12/16 10:40:17 829次 0条点评
摘要 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办法》第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本省户籍;二是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修订后的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正式予以印发

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


      01、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

      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办法》第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本省户籍;二是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当前形势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精神和有关要求。

      02、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根据国家和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规定,我市已于2019年4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养〔2019〕14号),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补缴政策。

      03、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累计未达到15年的处理方式

      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1)经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2)可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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