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张家港新市民2021年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现已“全新出炉”,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张家港新闻 2021/5/13 10:50:10 1855次 0条点评
摘要 为提高我市新市民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以契合我市新市民积分落户、入医、入学需求实际情况,更好地服务保障新市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截至2021年4月底,

我市新市民约67万人,

他们已经成为推动张家港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张家港新市民

2021年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

现已“全新出炉”,

将于6月1日起实施。


       为提高我市新市民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以契合我市新市民积分落户、入医、入学需求实际情况,更好地服务保障新市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与2016年的《办法》相比,修订版有如下改变——

      1.变更《办法》适用范围。我市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2.申请条件改变,由“在我市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变更申请条件为“在我市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市民”。加入了必须在我市居住满一年(含一年)的条件。

     3.调整积分入学申请时间,由原来的每年1至5月底变更为3月1日至5月30日。

     4.计分标准变化,一是扩大了加分项的范围,由原来的我市范围调整为苏州市范围;二是调整了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学历等加分项目分值;二是增加了兵役情况、垃圾分类、居住信息自主申报等加分项。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分和附加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企业评分、其他评分七项内容。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局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当年可提供给新市民子女就读的学位数,按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职能部门具体责任人依照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核查评分工作。

      第七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申请人为子女申请参加积分入学,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至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拟就读学校(仅限一所学校)、就读年级的申请,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并按规定填写表格,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核验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建立积分入学电子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对各镇(区)积分管理窗口录入的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提交。复审通过的递交各职能部门审核评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前往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张家港市新市民服务网、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积分及实时排名。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至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第十四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按学校和年级对申请人当年度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  新市民子女按其父母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待遇,按就高原则,取申请人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5月中旬向全市公布当年积分入学学位数(学位数按照镇(区)细分到学校、年级)。

      第十七条 每年7月10日前,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分镇(区)按学校、年级对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情况反馈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将积分情况分镇(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未进入公示名单的申请人,由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根据向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将不再安排。

      第十九条 申请人携带“积分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居住全产权住宅房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的,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和已取得的相应待遇。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新市民积分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张新办〔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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