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治规范实施方案 张住建发〔2021〕35号
各房地产经纪公司:
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经纪相关制度,提升房地产经纪服务水平和质量, 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21年5月起至10月,在全市开展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行业管理,重点整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提供居间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 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设置及公示存在问题
1、没有在经纪机构门店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信息公示;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房地产交易示范性合同文本;
(8)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和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9)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和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明(全国经纪人资格证、省协理资格证或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考试合格证明);
(10)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经纪机构门头招牌的名称、营业执照名称和办理网上签约业务的“密钥盘”名称不一致。
3、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或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过程中未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与客户无委托关系发布房源信息,违规提供房源信息挂牌服务或发布虚假房源;
2.为当事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房贷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3.强制提供代办、担保服务;
4.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高价收进房屋托管、低价出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5.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房屋保证金或预定金;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 (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7.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8.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9.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10.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1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根据本次专项治理重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对面上情况的组织与控制,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指导,于5月31日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6月)。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重点整治。
文件内容全文如下
208万元
13小时前208万元
13小时前141万元
1小时前198万元
47分钟前108万元
202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