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案两方所签订的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2005年,李绍华通过拍卖获得大新大厦A座第十五至第十七层房产。从2005年9月起至2007年1月,李绍华陆续将其中的12套房屋转让给苏某等13人。苏某等人依约支付房款并入住使用房屋至今,但因大新大厦当时未能办理房产证,苏某等人入住房屋后一直未获房产证。
因李绍华未能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2010年12月,叶炽坚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要求李绍华为其办理32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立案后,叶炽坚和李绍华二人请求法院主持调解。越秀区法院依申请,审查证据后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月,叶炽坚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就此,2011年4月,32套房屋全部过户登记到叶炽坚名下。
2011年7月,越秀法院了解到叶炽坚、李绍华约定转让的32套房屋中,有12套已由苏某等人购买且居住多年,而李绍华在原审中故意隐瞒其已将部分房屋出卖予他人的事实,与叶炽坚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因该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同年8月,越秀法院裁定对原告叶炽坚诉被告李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依职权追加了苏某等13名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昨日,法院再审认定叶炽坚和李绍华二人对“一房二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苏某等13人利益,两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叶炽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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