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签订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罚!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市建设监察大队接到市燃气管理中心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单,反映在对张家港市某小区自行车库燃气爆燃事故的调查中发现张家港市某燃气公司存在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问题。监察大队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该燃气公司送气工朱某某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且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自行车库用户陈某某提供瓶装燃气,并在苏州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上录入了虚假的用气地址;该公司后台审核人员未能够通过送气工朱某某上传的安检照片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燃气公司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获得了苏州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用户信息、事故现场照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气合同等证据材料,锁定了该违法事实。2022年8月18日,该公司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停止向该自行车库提供瓶装燃气。
法律链接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鉴于该燃气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在相关环节的跟踪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公司送气工朱某某的违法行为,并且该公司在案发后及时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根据《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送气工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看似虽为送气工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实则是因为该燃气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对送气工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最终导致自行车车库燃气爆燃事故。此次案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依法查处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其在于:一是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势倒逼该企业增强“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燃气安全的相关责任,不仅能够促使其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素质,特别是送气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而且能够促使其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健全液化气灌装、运输、储存等全流程的管理制度;二是通过处罚违规企业,能够做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促使行业内相关燃气公司始终将安全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积极自查自纠,将各类燃气安全隐患发现在初始、消除在萌芽,切实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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