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共同购房后分手 男方要求分割份额无效
李先生诉称,当初购买房屋时,由于两人非夫妻关系,且该房屋有银行贷款,如将两人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权利人手续非常麻烦,两人决定以王女士的名义贷款,将房屋权利人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 两人还制作了原、被告共同购房付款的明细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双方共同出资及各方出资付款金额。
王女士则表示,该房屋是她本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交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的,属其个人所有,并非双方共同购买。李先生所称的200万元是借款,自己已经归还了20万元。李先生从未支付过房屋的贷款。
法官审查后认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没有两人共同购房的书面协议。李先生提交了双方签名的购房款清单明细表和付款凭单,其中付款凭单上注明“今收到被告买房借款20万元”。从文字内容看,这两份证据对“王先生出资200万元属于购房款还是借款”的判断不一致,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供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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