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最新发布!明年4月1日起施行!

张家港新闻 2023/11/9 10:22:59 121次 0条点评
摘要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

近日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

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

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

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要点如下↓


01、关于托育机构资质

      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02、关于环境空间

      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乳儿班(6—12 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 个月)和托大班(24—36 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03、关于托育队伍人员配备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4、关于托育机构安全保障

      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该标准适用于

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

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

(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

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

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网友评论(共0条) 全部评论
  • 暂无评论,速来挽尊!
  • 张家港新闻相关阅读

    提醒:市民每年最好做一次体检检查项目应有侧重

    2016/6/1 14:28:50

    好消息!江苏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

    2020/9/2 21:57:49

    湘潭召开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筹备工作推进会

    2013/10/14 16:02:46
    猜你喜欢的小区
    棋杆花苑
    棋杆花苑 6304元/平方

    现房 本月关注5349次

    金港中央广场
    金港中央广场 10000元/平方

    现房 本月关注3719次

    猜你喜欢的新房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