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落户新政来了!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苏州人才落户新政来了!11月28日,苏州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15号)。同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将配套制定《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即将施行的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共十六条
相较于现行人才落户政策
新政“新”在哪?
👇👇👇
“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扩大
社保缴费年限缩短、年龄放宽
长三角社保缴纳累计认可
申报审核流程简化
快来一览详情!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政 策 亮 点
亮点一
“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扩大
针对有来苏就业意愿但尚未在苏就业的群体,苏州在2020年版人才落户政策推出了“先落户后就业”。此次调整将“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进一步放宽至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和技师。
1. 学历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人员即可“先落户后就业”。
2. 专业技术人才:从高级职称放宽至中级职称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3. 技能人才:把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及以上且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人员纳入“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
亮点二
社保缴费年限缩短、年龄放宽
❖ 1.大专学历人才社保缴费年限、年龄放宽: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将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1个月;对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将年龄条件放宽到45周岁。
❖2.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的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社保缴费年限、年龄放宽:
年龄条件从35周岁放宽至40周岁,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亮点三
长三角社保缴纳累计认可
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长三角区域社保缴纳累计认可: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亮点四
申报审核流程简化
1.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
2.对在苏就业人员,可选择本人或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3.取消拟落户对象公示等环节。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人才落户与积分落户的政策互补
今年4月1日,苏州积分落户政策先行调整,进一步敞开大门吸引流动人口迁入苏州。人才落户政策作为苏州市户籍制度的一部分,与积分落户政策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符合一定学历、职称和技能条件的人才都可以落户苏州。
咨询热线:0512-65815515
来源丨苏州人社发布
179万元
2小时前350万元
1小时前108万元
3小时前180万元
42分钟前210万元
1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