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均已上调!
自2024年1月1日起,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均已上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根据省人社厅和苏州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精神,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
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上调
1月19日,苏州市人社局、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2280元/月提高到2490元/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仍为1673元/月。
那么,失业保险金
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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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简述
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金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5倍。当前最高标准为2490元/月,最低标准为1673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四、申领时间及提供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间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间的工作日。每月7日至10日为结算期(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结算期期间暂停申领。
网上申请无需提供材料,线下申请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
五、网办主要渠道及操作流程
渠道一
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将地区设置为“苏州”。注册并登录后,选择 “个人办事—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
渠道二
下载“江苏智慧人社”APP,注册并登录后,选择“服务—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
提示: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前,请先确认已办理失业登记。如未办理失业登记,可登录“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或者APP(服务—就业创业—失业登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个人办事—就业创业—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进行申报。
六、网办其他渠道
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选择“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失业保险金申领”;
2.微信、支付宝平台,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入首页,选择“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3.掌上12333手机APP平台,选择“服务—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七、线下经办机构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一楼人社服务大厅34-35号窗口),各区镇、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便民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八、失业保险待遇停止领取情形
及网办渠道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渠道一
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将地区设置为“苏州”。注册并登录后,选择 “个人办事—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服务—失业待遇停止”。
渠道二
登录“江苏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或者下载“江苏智慧人社”APP,注册并登录后,选择“服务—社会保险—失业待遇停止”。
九、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及办理渠道
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
2.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地(跨省)申领的;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提示: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线上申办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选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提示: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和转出地必须选择正确,否则会被转移经办机构拒绝申请。线上提交转移申请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后台审核。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启后续转移流程。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转移办理进度。
线下申办
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可持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或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于法定工作日(每月7—10日结算期除外)至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一楼人社服务大厅34-35号窗口办理转移手续。
有需要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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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