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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能“想走就走” 物业想“辞职”必须提前“打报告”

楼市动态 2012/3/14 21:46:19 1399次 0条点评
摘要不能随便“撂挑子”、不能“一走了之”、“不愿走也不行”……昨天,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了《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不能随便“撂挑子”、不能“一走了之”、“不愿走也不行”……昨天,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了《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企业退出管理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和程序。如果物业企业违规操作,则可能被“待岗”一年。

  物业想“辞职” 提前“打报告”

  物业企业因为与业主起冲突,突然撤出小区,这种现象在合肥曾出现多次,但以后将会杜绝。《办法》中规定,如果物业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满9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如果合同期限未到,物业就想走,那物业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前90日,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这就意味着物业企业再也不能随便“撂挑子”。

  要走,物业公司也不能“一走了之”。按照规定,原物业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一个月,在小区内公布物业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同时移交利用物业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明细账和余额、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它财物以及业主名册等相关材料,方便新物业企业开展服务。

  不好好工作 想留也不行

  对于那些服务较差,被业主主动辞退的物业公司,哪怕你不想走也要走了。《办法》规定,这种不“好好工作”的物业企业,将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30日内退出。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新老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办法》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至于欠款的问题,原物业可委托新物业代收,也可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不按规定来 就“待岗”一年

  也许有市民会担心这一《办法》能不能落实。《办法》中也规定了,如果物业企业不按照规定来,企业不良行为就会被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更重要的是,自社会公布之日起,还将同时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参与合肥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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