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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以秘密拘捕 国家证实本消息不准确

张家港新闻 2012/3/16 19:19:49 1234次 0条点评
摘要

秘密拘捕是根据侦查破案的需要,对犯罪集团(团伙)中某个成员采取秘密捕获,突击审讯的一项特殊侦查措施。201

秘密拘捕是根据侦查破案的需要,对犯罪集团(团伙)中某个成员采取秘密捕获,突击审讯的一项特殊侦查措施。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后,互联网上出现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以秘密拘捕”等表述。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明确表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侦查理论中的“秘密拘捕”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拘  刑诉法
捕有着重大的区别。一般而言,秘密拘捕并不需要成立刑事拘留或逮捕的事实条件与法律条件,甚至连类似秘密搜查的内部审批程序也不必要,外部监督根本就不存在,是否秘密拘捕完全是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从本质上看,秘密拘捕是排斥司法权限制的绝对权力。在秘密拘捕的情况之下,不仅拘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得不到中立力量或监察机关的监督、审查,被拘捕人也得不到任何的司法救济和法律帮助。以侵犯公民权利秘密拘捕的行为,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没有合理存在的宪法根据。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   为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须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情形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外,应24小时内通知家属,而最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则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他发现网上有种说法,称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秘密拘捕,对此,郎胜指出,这种说法不准确。“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说,他说的例外只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况,其他情况都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而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   另外,也有媒体记者关注到,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时曾规定,通知家属的时候应当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和原因告诉家属,但提交审议的修正案中,却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删掉”,对此,郎胜回答说,通知家属的内容非常多,每个案件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作出规定。

   他指出,提交审议的修正案中,对24小时以内告知家属的内容中,一般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当然,也可能随着侦查进行,罪名、案情都会发生变化,所以为适应各种复杂情况,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根据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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