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张家港市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入医入学积分很重要

张家港新闻 2012/6/18 12:10:15 68395次 100条点评
摘要为加强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张家港市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张家港市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镇(区)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人户籍不在张家港市、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张家港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新市民,纳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一)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
(二)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按《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附后)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验证证明。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2.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张家港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社会保险。在本市参保的,应提供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在外地参保的,应提供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4. 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有产权房屋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5. 居住年限。应提供居住证或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6. 工作年限。应提供用工单位开具的在本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7. 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8. 计划生育。应提供本市所在镇(区)计生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9. 急需人才。符合本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新市民,提供市人才办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属于镇(区)急需人才的,提供镇(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10. 专利创新。应提供发明专利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1. 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 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 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张家港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14. 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自觉接受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
(4)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提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交有关部门进行复审评分,并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参与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
(四)参与积分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申请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后,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相关部门审核评分。并在“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
公安机关、计生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规定情形的,须及时将名单告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明确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的核查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评分。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市相关紧缺适用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评分。
市人才办:负责市相关紧缺适用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评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证的核查评分。
市房管中心:负责房产证和居住房屋情况核查评分。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有关计生证明文件和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和慈善、义工等活动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评分。
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市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自身出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评分。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镇(区)排名的原则,新市民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有相应待遇。
第七条  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可申请积分入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生育的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排名。
第八条 新市民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市民迁入张家港市户籍的指标数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1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其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张家港市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市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新市民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市教育局应在每年6月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并于7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2. 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待遇的新市民,应于当年5月向居住地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在6月底前交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
3.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7月底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分镇(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4. 新市民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待遇,按就高的原则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
5.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

(二)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子女(在本市就学)可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市根据各镇(区)医卫资源和积分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市镇财政补助标准同本市户籍居民。每年11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单位拟定各镇(区)当年的参保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当年12月上旬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2.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于上一年8月开始至当年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中旬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分镇(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向进入指标数内的申请人发出参保通知书。
4. 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参保指标数内的申请人,携带参保通知书在12月底前到申请地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5.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
6.本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需为配偶(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及其子女(在本市就学)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积分参保排名。
7. 申请人不在当年下达参保指标数内但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该申请人需达到参保最低分值,且参保个人按缴费标准全额承担,市镇两级财政不予补助。每年11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单位拟定各镇(区)当年度参保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本人可申请享受迁入张家港市户籍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市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张家港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11月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和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单位拟定各镇(区)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12月上旬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2.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享受迁入张家港市户籍待遇的,可于上一年8月开始至当年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中旬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进入指标数内的申请人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4. 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入户指标数内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和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在一年内到公安机关,依照《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应当在各街道分别设立一虚拟集体户口,挂靠在该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社区下。
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在本市有自有产权居所的,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所在地单独立户;无自有产权居所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工作单位的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
5.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申请人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新市民迁入张家港市户籍后,对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对积分达到张家港市入户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暂不想入户的新市民,一年内可凭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员的相同待遇。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入居民医保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十三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依法提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可办理入户的新市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新市民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户、入学、入医保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10分;高中(中技、中职)为30分;大专为40分;本科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
得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1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保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张家港市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l分,最高分限30分;在张家港市外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减半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
1. 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张家港拥有自有房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45㎡且居住的为30分,45㎡以下的为25分,45㎡以上每超过10㎡加2分,加分不超50分。
2. 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增加3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计划生育得分
1. 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 婚姻状况。
得分标准:未婚者为10分。
3. 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申请人在到达本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接受管理服务的,加10分。
(二)紧缺适用人才。
得分标准:属于张家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人才加50分;属于镇(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加30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三)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30分。发明专利属多人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第二发明人加20分,第三及以后发明人加1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张家港工作生活期间,获得镇(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30分。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40分,最高不超过8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体育人才比赛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名作为特殊人才引进不参与积分管理;获得省级比赛前三名奖励加50分;获得地市级比赛前三名奖励加40分。
(五)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江苏省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 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1分,最高分限10分;在张家港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再积2分,积分最高限30分。
2. 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加2分,最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行为发生在张家港市内的每满1000元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0分。
3. 无偿献血每满200CC加2分,最高分限l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张家港市的每满200CC再积2分,额外积分最高限10分。
4. 在张家港市实施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加80分。
(六)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 在张家港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加2分。
2. 个人在张家港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l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如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1分。
(七)卫生防疫。
得分标准:
1. 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加1分。
2. 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加1分。
3. 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加l分。
4. 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三、扣减分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00分。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扣50分。
(三)凡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扣100分。
(四)受过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80分。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50分。
(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扣20~50分。

网友评论(共100条) 全部评论
头像1楼

2012/7/31 22:34:49

尊敬的张家港领导,对于这份市民积分给我们带很多烦恼,盖章这事被我们当地卡死了,因为我们哪里也缺工人,所以卡着让我们回去,还有在积分这上面,作为打工者能积多少分呢,作为领导,您知道打工者的苦衷吗,为了孩子上学我们真的已经很累了,很难,在这里请问为什么要盖计划生育三个章,为什么,为什么。签名‘泗阳人
头像2楼

2012/8/7 11:04:57

张家港积分办法明显违反歧视人权,入学办法违反国家就近入学办法。有责任和良心的领导要注意了。。。。。
头像3楼

2012/8/7 11:34:37

父母学历高低和小孩上学有关系吗?家长要是没学历或低学历就不能上学校或就近入学,学历高贡献就一定大吗?白痴才会这样想,大学生还在我这打工,有什么贡献。蓝领工人们小个体工商户大多学历不高,但贡献不见的就小,有的来张家港工作了快十年也积不了几个市民分,不公平的张家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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