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试点:严格租售管理租补分离、梯度保障
日前,河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意见》称,在开展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试点工作的城市,按照“保租控售、自愿购买”的原则,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愿按市场价格预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购买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据省住建厅有关人士介绍,《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实际而提出的。
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房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房总量的1/3
《意见》明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要转化为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省今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个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
逐步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意见》称,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试点城市可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相应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及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执行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进行管理。
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试点工作方案由试点城市政府根据住房困难群众需求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可探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住房保障模式。
实施租补分离、梯度保障
《意见》指出,对政府实施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试点城市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租售管理
《意见》称,试点城市要加强政府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管理。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愿按市场价格预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购买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要载明销售价格、付款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租住满5年,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可按原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取得完全产权前,因购买人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要退还其预付房款,由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政府自行制定。 据悉,目前,试点城市包括石家庄、廊坊、邯郸。我省将在此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108万元
15小时前2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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