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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驾宝马车祸撞死4人肇事者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张家港新闻 2012/9/8 10:58:57 1149次 0条点评
摘要东莞驾宝马车祸撞死4人肇事者被鉴定案发时抑郁发作

肇事者事发时“抑郁发作”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昨日,东莞市樟木头镇“8·11”宝马撞人致死案有了新进展,樟木头镇宣传办通报称,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肇事者被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警方已于昨日向检察院呈捕。此外,肇事者家属对死伤者的赔偿总额已超过345万元。

精神状态符“抑郁发作”标准

樟木头镇通报称,8月11日晚,樟木头镇永宁路发生一起驾车撞人事件,造成3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晚,公安机关在肇事者黄某东位于樟木头的家中找到相关病历资料。为查清事实真相,8月13日,东莞市公安局和樟木头镇公安分局联合办案组到省人民医院惠福综合医院部调查并核实相关情况。据调查,肇事者黄某东曾于2011年2月15日至3月22日在该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住院治疗。同年4月28日,黄某东再次来到该医院就诊。

通报称,为谨慎起见,警方于8月12日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东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昨日下午4时许,新快报记者曾就黄某东被鉴定为“抑郁发作”的详细原因向樟木头镇宣传办进行询问,但对方以所收到鉴定材料较为简略为由拒绝透露。而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该所已将详细鉴定报告提交给东莞警方。

肇事者家属赔偿总额达345万

据悉,事发后公安机关已以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对肇事者黄某东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肇事者黄某东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警方于昨日向检察院呈捕。

据通报称,“8·11”事件造成李正中一家四口三死一伤,樟木头镇委镇政府得知后高度重视,对伤者给予了人文关怀,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协助家属做好赔偿资金追讨事宜。经过协商,李正中家属共获得肇事方赔偿2760076元。8月17日,肇事者家属已经支付200万元赔偿款给受害者家属,赔偿余额760076元将在死者火化及其他手续处理完毕后支付。此外,肇事者家属与另一名死者向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9万元,将待尸体火化等相关后续工作办理后,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据统计,目前肇事者家属对死伤者的赔偿总额已超过345万元。

【律师说法】

明知患有抑郁仍驾车主观恶意性较强


针对此事,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表示,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肇事者黄某东进行刑拘,意味着其在肇事时并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放任车辆与多名行人发生碰撞,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可能面临死刑的最高刑罚。朱律师说,考虑到黄某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家属主动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予以相应减免。

不过,朱永平律师认为,虽然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肇事者黄某东患有抑郁症,但这不足以成为其减刑的理由。朱律师称,黄某东在明知自己患有抑郁症不宜开车的情况下,还放任自己驾车上路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意性较为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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