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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张家港新闻 2025/9/2 14:49:10 323次 返回资讯
摘要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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