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闻
2025/10/15 15: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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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保险按月发放的定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2017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确定了我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每年调整一次。2020年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每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