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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近日公布显示平衡利益才能和谐发展

张家港房产 2011/1/22 14:10:19 786次 0条点评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 新华社发

  在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进程中,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无疑写下了浓重一笔。

  自2007年首次审议以来,这部条例修改与制定,始终牵引着亿万群众的目光,伴随着对多方意见的征集。一部行政法规在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超过10万条的意见建议所承载的,不仅是“开门立法”的诚意,更是对制度进步的渴求。

  改“拆迁”为“征收”,取消“行政强拆”,界定“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出台3年的语境中,在拆迁矛盾纠纷增多的背景下,面对一些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思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的施行,是对发展理念的一次认真梳理,对我们正确认识所处的发展阶段、彰显政府的公共性、重申司法的中立性,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统筹兼顾发展的普惠性和维护被征收群众的正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明确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政府可以实行房屋征收。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强制征收的司法化。司法终极裁决是法治社会的特征。过去政府强拆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规定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了双方力量的平衡性。

  补偿标准的市场化。按市场价补偿才是公平的补偿。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更为明确,不仅列举了补偿的内容,同时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将市场价的确定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证了补偿标准的客观性。

  征收过程的程序化。程序公正是维护公信力的关键。新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规定多数人意见不一时要组织听证会,并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保证了征收行为的透明性。

  改革开放30多年后,中国社会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利益博弈须有规则,法律则是重要手段。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而言,如果权力没有制衡,权利没有救济,行政强拆的推土机便难以刹车熄火,“以闹取利”的钉子户也会日益增多。

  从这个角度看,新条例无论是公共利益的明晰化、强制征收的司法化、补偿标准的市场化,还是征收过程的程序化,都是在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博弈机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谈判能力的平衡、程序正义的维护,为合法行政权力的实施提供制度支撑,为正当民众权益的保护打造法律之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条例的颁布,为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实现打下了坚实基础。而新条例的落实,还有待于我们克服土地财政的诱惑,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并始终保持对人民和法律的敬畏,使制度的进步真正惠及民众、推动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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