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提醒函
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收费政策,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尽快调整充电计费模式。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尽快将充电计费模式调整为按实际充电量计量,并做到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以“元/千瓦时”为计费单位。
二、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应充分考虑集中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做到合理公允,如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文件要求将政策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通过提高执行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
三、做好明码标价及公示工作。各经营者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次提醒发出之日起,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如存在计费模式未调整、价费未分离、收费不公示等情况,应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提醒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居民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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