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醒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通告

各建设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否则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请建设单位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详询请联系:58693981。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5年9月9日
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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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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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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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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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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