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近日,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结我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向社会传递了“高空抛物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为守护群众“头顶安全”敲响警钟。
据悉,
被告人刘某在酒后与家人发生争执,
明知楼下有车辆停放和人员走动,
仍将一袋20斤重的大米
从3楼家中窗户抛下,
砸中被害人顾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
导致汽车车顶受损。
经鉴定,
被砸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
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综合考虑其具有如实供述、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最终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高空抛物
不仅是不文明行为,
还是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在2022年5月1日实施的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
对高空抛物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第五点即为: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坠落。
第二十八条规定中,“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被列为城乡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都对高空抛物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看图了解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高空抛物严重威胁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具有高度危险性。
市民应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坚决杜绝“随手抛”。
同时,
小区物业也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加强隐患排查与宣传教育,
与社会共同织密守护“头顶安全”的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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